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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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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3-04-12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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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规建函〔201378

各县(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局直相关单位:

现将《2013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业  管理  工作要点  通知

  抄送:省厅建管处


 

2013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扎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全面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年力争完成建筑业总产值64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其中外拓产值2亿元以上;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内;鼓励企业积极争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30个以上,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70个(次)以上,省优质工程3个以上,实现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98%以上。

三、围绕安全生产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工程监管信息化;继续深入开展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支模架脚手架、监理、检验检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专项治理和专项督查;认真抓好“两节两会”、 “五一”、“十一”,汛期、高温天气、雨雪冰冻天气等重要时段专项检查及季度性督查工作;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促进全市建筑行业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规范有序。

四、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合理建设工期;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质量安全专项经费足额支付到位,保障正常运转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市招标办)

3、落实监理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实施监理;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配足配齐到岗履职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市造价站)

4、落实检测机构责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严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安站)

五、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三化”

1、全面推行建筑企业安全认证。在确保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施工现场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没有开展阶段性安全质量达标验收或达标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全面推进安全质量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私人建房除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外地施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都必须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市施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都必须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其中每个企业不少于1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个县区分别创建4个(次)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1个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市质安站每个质量安全监督员分别培育2个以上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全市争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30个以上,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70个(次)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安全质量、资质管理、诚信建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监督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有序推进安全认证工作,争取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基本完成市级安全认证、30%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完成市级安全认证工作,有条件的争取申报省级安全认证。(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

2、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全面推行省、市统一的监督记录本,落实监督表格化,规范监督内容和监督深度,定期组织抽查和考核评分。继续实施县(区)质量安全监督员到市站跟班学习和质量安全层级考核、一线监督人员动态考核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质安站)

3、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强化监督规范化信息录入工作,实现应录尽录、及时录入、及时处理,消除信息“零”录入现象。加强对监管平台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深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联动执法,及时查处现场违法违规严重、隐患突出的项目。(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市质安站、市招标办、市造价站、科技设计科)

六、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1、合理简化手续,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建设单位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手续,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责任单位:建管科、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

2、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质量、质量检测管理和工序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分户验收管理。(责任单位:市质安站)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监督行为。增加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一线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规范化要求,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增加监管频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每月不少于2次;强化整改措施,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采取措施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建管科)

七、深入开展“打非治违”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切实“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打非治违”工作,建立部门协调联系机制。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督促检查,突出消除监管“盲区”、“特区”,深化项目排查整改,建立非法违法项目台帐,认真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项目挂牌督办;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从严查处。对“打非治违”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予以警示、通报和约谈,对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县区进行督导,对打击难度大的企业和项目提请市安委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市规划执法支队、市质安站、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纪检监察室)

八、深化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建筑起重安拆单位无资质承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顶升加节业务;安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到岗擅自进行设备安拆、顶升加节业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测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设备安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帐或管理台帐中建筑起重机械资料不齐全。(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市规划执法支队)

2、深入开展房屋建筑支模架脚手架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进场验收、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搭设检查验收、隐患自查整改情况,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悬挑悬手架进行重点排查。(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市规划执法支队)

3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是否采用“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两级保护”(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专用开关箱是否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保护接零的重复接地是否规范,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中的电器设置和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

4、深入开展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不落实;对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核查不到位;安全监理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采取平行检验旁站的方式进行安全监理;未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也不履行报告职责。(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市规划执法支队)

5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治理。重点检查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企业供应的混凝土,新开工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不按规范进行商品混凝土检测等行为。(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市招标办、城乡建设科、市政管理科、市造价站)

6、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市规划执法支队)

九、切实加强层级监督

1、强化监督与质量安全绩效考核。强化对市本级一线监督人员再监督。市局每个季度对市质安站进行监督规范化考核并进行通报,重点督查年度目标任务、建筑管理“三化”、专项治理、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建立一级监督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明确监督人员岗位职责,通过比对监督记录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督促一线监督人员落实监督规范化要求,严格考核奖惩,重点解决达标验收不到位、监督记录不真实和跟踪整改不落实等问题。

继续开展季度性监督规范化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重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全面摸清辖区内项目底数、项目监督情况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继续坚持季度性集中督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出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工程监管信息化及“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的全面落实与安全事故的控制。(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市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

2、抓好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雨季、汛期、高温天气、雨雪冰冻天气以及“两节两会”、“五一”、“十一”和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段安全防护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活动。(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市质安站、市政管理科、城乡建设科)

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市建校培训基地和农民工学校以及外派等方式,重点抓好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四个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素质。(责任单位:政工科、建筑业管理科、市建校、市质安站)

2、加强施工现场警示宣传。强化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工地有关部位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通道、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规划执法支队)

3、督促各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建筑起重机械、支模架、施工用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的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建管科、市质安站)

4、组织开展“三化”培训。6月底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达标验收培训、监督规范化培训、监管信息化培训。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资质动态核查。认真执行资质审批有关制度,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质量。继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按不低于建筑业企业总数量5%的比例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按照省厅要求重点核查不申请安全认证及安全认证不通过的企业。认真落实省外建筑业企业及中介咨询服务企业入湘登记制度,规范入湘企业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定期对力量配备不足、人员重复押证较多的监理企业进行资质核查。(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造价站、招标办、市质安站、城乡建设科)

2、狠抓“两场”执法。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施工现场存留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关键岗位人员配置不齐、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严肃查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管科、市规划执法支队、招投标办、质安站)

3、加大不良行为公示力度。对作出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同时认定上报公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督促各地加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力度,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列为监督执法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质安站、市规划执法支队、建筑节能科、科技设计科、城乡建设科)

4、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继续在全市开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贯月活动;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加大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力度,开展评标专家考核认定工作,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继续实行“招标计划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电子化水平,强化中标后续监管,开展招投标活动稽查,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招投标办、城乡建设科、建筑业管理科、纪检监察室)

5、加强合同和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本省企业入永合同备案实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及合同印章备案制度,外省企业入永合同备案实行邮寄确认制度;继续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永规建函[2011]128号)要求,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严肃查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全面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继续抓好人工、材料、机械等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全面落实省厅有关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公示制度,公示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强化工程实施中设计变更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国有投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腐败现象。

清理整顿市场环境。针对部分县区实施地区封锁、地区保护,对非本地区企业设置准许门槛的做法,联合市优化办、市监察局进行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城乡建设科、建筑业管理科)

6、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省厅根据建筑行业生产特点,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并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实行市场化差别费率机制,将费率与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地区生产监管水平挂钩,并逐步覆盖工程监理等所有参建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省厅要求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市政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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